第一问:什么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东?
答: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问: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答: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对该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6.查阅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7.该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该行剩余财产的分配;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该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该行收购其股份;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农村商业银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问: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答:1.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章程。2.依法对农村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农村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农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3.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5.以其所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债务承担责任。6.维护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7.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8.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农村商业银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农村商业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滥用该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该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该行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9.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该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10.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股份继承的,继承人应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换领股权证书。11.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该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该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1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问: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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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农商银行公司治理问题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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