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都已经改制成为农商银行,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已成为农商银行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构建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农商银行审慎经营、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农商银行监事会履职是否到位是衡量农商银行法人治理是否有效的核心标准之一。但是,从当前情况看,大多数农商银行监事会的履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离公司治理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从而直接影响到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下面,笔者就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监事会履职成效谈几点个人看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监督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架构不健全。一是组织结构不合理。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均没有达到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还有部分农商银行尚未设立外部监事,更有少数农商银行不理解什么叫外部监事,认为外部监事就是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没有真正意识到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地位相当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缺少外部监事的监事会是不健全的监事会,履职成效必然大打折扣。二是工作机构不完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由于上述规定是“可以设立”而不是“应当设立”,部分农商银行为了减少工作量或者其他原因选择不设立也符合监管规定,但是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监事会工作职能无法细分,笼统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责是无法真正监督到位的,还有的农商银行虽然设立了专门委员会,但是专委会主任不是由外部监事担任,使得监督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三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实际工作中,只有少数农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多数农商银行并未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或者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主要由相关部门人员兼职且仅从事监事会会议筹备的一些简单工作,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责由于没有专职人员基本处于停摆状态。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浅析当前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范文)
链接地址:http://www.gwzjk.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13855.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