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府三司制】宋代削弱相权,加强君权的重要举措。三省长官基本不参与政事,另设“中书门下”(政事堂)作为宰相办公机构。宰相只保留行政权,军政归枢密院,财政归“三司”,权力相互制衡。将政务、财政、军政等权分开,而大权则系于皇帝手中。
【官职差遣】宋代,官僚制度中有“官”“职”“差遣”的区分。“官”,实际是一种等级待遇,作为叙级、分等、定薪的依据。“职”,不是职务,而是加官,只是一种虚衔。上述两种官僚,“有官无权”“有职无权”,真正负实际责任的是“差遣”。“差遣”,也称职事官(事务次官),是官僚担任的实际职务。例如,名义上宰相是中书令、门下侍中,但那仅仅是“官”,掌握相权的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这些“差遣”。如此,皇权得到加强,但也出现严重的冗官现象,冗费增多,且效率低下。
【台谏合一】宋以前各朝台(御史)、谏(谏官)职责分明,宋朝开台谏合一之端。谏官并不单任谏职,也常纠举弹劾大臣;御史台御史除主监察外,也有进言规谏之责。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事权常常相混,故并称台谏。
【募役法】是指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律”与“例”】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可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而且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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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高考历史常考重难点概念解析——宋元明清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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