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班子成员列席指导党委会议实施细则范文(2462字)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大队党委工作,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等制度,提升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议事和决策是党委工作中最基本、最经常、最重要的实践活动,是党委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大队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通常于每月的中下旬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大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五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但会前要征求党委书记、副书记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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