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心得体会
乡村治理法治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重要保障,也是振兴路径之一,而其中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现代化,又是重中之重。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特点,如何实现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法治现代化是重要课题。
一、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治理理论
多元主体治理理论来源于两方面:协同治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由20世纪西方国家的协同学和治理学结合发展而来,其强调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各子系统的协调性、动态性和有序性,需要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问题进行协同互动和公共决策,各相关利益主体对相应结果应当承担起相对应的社会责任。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政府或者市场都不该成为单一的治理主体,可通过加强多元主体互相协作,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以上两种理论,虽然一个强调各子系统的协调配合性,一个强调社会治理的去中心化,但均强调现代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治理,不应再采取单极模式,而应是多主体、多系统的协同共治,因此在主体方面的内核都是一致的,即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或去中心化。
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体系也是符合多元主体治理理论的。20世纪80年代,《宪法》确立了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十年间施行的“命令——服从”式单极治理模式,“乡政村治”的框架得以确立,而后通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出台,到21世纪初真正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目前,在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下,形成了包括乡镇政府、村“两委”、乡村社会组织和乡村精英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体系。正是基于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的乡村多元治理是指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乡村多元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的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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