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 、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
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其中第3类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签报”被“请示”取代,仍与报告为一类。经考证,“签报”从1956年的《意见》开始,便由正式文种“退居二线”,在一些单位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虽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等“重出江湖”,也仅作为单位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的非正式公文,且不宜在单位之间使用。而“请示”从《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公文种类的历次调整中都作为法定文种保留了下来,一直延续至今。总之,在现行公文管理体系中,“签报”是内部专用的非正式公文,“请示”是通用的具有法定地位和规范体例的正式公文,二者虽在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但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适用范围不同
“签报”与“请示”虽然都有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之功用,但在实践中二者的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单位领导人员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内设机构职权范围之外,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之内,需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直接定夺,或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后进行批示。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决定和处理,比如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干部任免、经费拨付等,需要上级机关进行决策,最终反映上级机关的态度、意志和主张。简言之,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用签报,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用请示。
三、适用的行文关系不同
行文关系的确定依据是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上行文适用于同一组织系统中在行政或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比如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与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郑州市档案局与河南省档案局是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请示作为下级机关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的行文,属于典型的上行文。由于签报是单位内部机构向单位领导人行文,内部机构与领导人个人不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行政或业务上的隶属关系,根据行文关系的确定原则,签报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上行文。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请示作为上行文需要在公文首页标注签发人,而签报既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行文,就无需标注签发人。同时,签发人一般情况下只能标注单位一把手,而内部机构负责人显然也不具备标注资格。
四、格式要素不同
由于“请示”必须以单位名义行文,其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附注等必备要素组成。而“签报”作为内部公文,在格式上相对比较随意,不同单位根据经验传承和发文习惯设计相对统一的签报格式,一般由一级标题:“签报”或“单位名称+签报”、二级标题:××部门关于××问题的请示、主送领导、正文组成。另外,“签报”作为原稿与批示合一的文体,还应包含领导批示、部门负责人签发(会签)、日期等要素。
五、签发方式不同
“签报”的签发没有固定的格式,由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在签报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后,送单位领导个人签批。而“请示”的签发既要由签发人亲自在公文底稿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又要由排版印刷人员根据上行文行文规则,在版头标注签发人,具体方式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因此,“签报”上的部门负责人签名既是对“签报”内容与形式的认可,又是“签报”生效的标志,兼具请示底稿签发、版头标注签发人和公文用印的三重功效。
六、主送人不同
请示直接通过正常公文处理程序和渠道发往直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指导机关,一般不能越级上报,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也应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而签报的主送人是单位领导个人,可以是单位一把手,也可以是分管副职,一般情况下只能主送一个领导。
七、是否用印不同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普发性公文可以不用印,而请示是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并非普发性公文,不属于可以不用印的公文范畴,必须在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没有公章的请示只能是一纸空文。而签报由于是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签名报送单位领导人员进行审批,通俗地说是以个人名义处理公务活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即是签报生效的标志,无需按照正式公文的发文程序用印,事实上,“签报”并没有落款也无法用印。
八、处理方式不同
请示一般需要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以正式公文“批复”的形式进行答复,下级机关依据批文进行事务处理。而签报不需要对请示事项行文批复,而是由领导人员直接在签报的领导批示栏内签批意见,“经批示后的‘签报’可以原件退报文单位处理”。由于处理方式的差异,在纸质公文运转时代,请示的印发份数至少应包括上报和归档的份数,而签报只有一份,并且原稿和批示合二为一。
综上,“签报”与“请示”在历史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在功能和行文规则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因此,文秘工作者应注重细节,精准把握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维护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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