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原书记。2020年2月,某通信公司因安装信号基站占用该村土地,刘某在协助该公司处理基站安装占地补偿问题时,从该公司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20万元,却只向被占用土地的村民发放14万元,剩余6万元被其私自截留并用于个人消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刘某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联系、协助占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领取、发放补偿款过程中,违反规定不足额向被占用土地村民发放补偿款,并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案例分析
违规扣留群众款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 或者处罚群众的行为。
“扣留”是指用强制手段把人或者物扣住不放。“收缴”是指 用强制手段查收缴获群众的财物。“处罚”是指有关部门对犯错 误或者犯罪的人加以惩治的强制措施。无论是扣留、收缴还是处 罚,都是执法权,一般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农村的土地 (包括耕地、村庄占地和山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古以 来便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让耕者有其田,让农民拥有安身立命之本,使农民切身利益得到保护,农村才能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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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4年度“四个带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写作指引之十二:群众纪律方面的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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