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经验材料:用好谈话函询这把戒尺 筑牢夯实第一道防线
今年来,XX县纪委监委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抓早抓小,通过谈话函询等方式强化执纪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截至目前,已对X名领导干部下发了函询通知书,对X名干部进行了提醒诫勉谈话。
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防止谈话函询“走过场”
一是规范内容范围。制定下发《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效果;坚持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谈话函询适用范围为:反映涉及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四风”问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问题无法核实或者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党纪处分的;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或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二是规范方法流程。信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根据当事人的级别和职务分别确定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委托相关党组织负责人实施信访谈话。函询由县纪委监委以书面方式向被反映对象发函了解,被反映对象就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三是规范适用界限。谈话函询中严格把握标准,确立“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原则,即“凡是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此外,还专门明确了“三个不能谈”的要求,即“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严重、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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