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长郡中学2025届高三月考试卷(六)语文试题
本试卷共四道大题,23道小题。时量150分钟,满分150分。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礼俗与法律有何不同?孟德斯鸠《法意》上说:
盖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礼俗者,无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礼俗起于同风,法律本于定制。
这是指出二者所由来之方式不同。其实这一不同,亦还为其本质有着分别: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样;法律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虽二者之间有时不免相滥,然大较如是。最显明的,一些缺乏客观标准的要求,即难以订入法律;而凡有待于人之自勉者,都只能以风教礼俗出之。法律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然礼俗却正是期望人以道德;道德而通俗化,亦即成了礼俗。-明乎此,则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如中国伦理者,其所以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便亦明白。
张东荪先生在《理性与民主》上说,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彼邦组织与秩序即著见于其法律。唯中国不然。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凡所规定都必与刑罚有关。它却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之功用,而只有防止人破坏已成秩序之功用。社会组织与秩序大部分存在于“礼”中,以习惯法行之,而不见于成文法。不过为什么,一则走向法律,一则走向礼俗,张先生却没有论到。我以为,推原其故,就决定于开初一步。西洋自始即重在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而必然留意乎权力(团体的)与权益(个人的),其分际关系似为硬性的,愈明确愈好,所以走向法律,只求事实确定,而理想生活自在其中。中国自始就重在家人父子间的关系,而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奠定。
儒家之伦理名分,自是意在一些习俗观念之养成。在这些观念上,明示其人格理想;而同时一种组织秩序,亦即安排出来。因为不同的名分,正不外乎不同的职位,配合拢来,便构成一社会。孔子著《春秋》以道名分,实无异乎外国一部法典之厘定。为文化中心的是非取舍,价值判断,于此昭示;给文化作骨干的社会结构,于此备具;真是重要极了。然而却不是法典,而是礼。它只从彼此相对关系上说话,只从应有之情与义上说话,而期望各人之自觉自勉。这好像铺出路轨,引向道德;同时,使礼乐揖让乃得有所施。于是道德在人,可能成了很自然的事情。除了社会上循名责实而外,不像法典有待一高高在上的强大权力为之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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