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非所有关系。
·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在贷款关系中,客体是还债行为,而不是贷款的货币。
· ·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自出生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同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如 15 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具法律效力。
· ·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无主次之分。
· · 人格权的基础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而非人格尊严。
· · 不同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等多种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不享有姓名权、隐私权等。
· · 姓名权的侵犯认定:与他人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等行为才是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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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高中政治选必2《法律与生活》中的细节知识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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