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
××监建〔20××〕××号
监 察 建 议 书
市XX局(党委):
xx年x月我委在查办樊某某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中,发现我市婚姻登记中心在制度管理、监督制约、登记系统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1、婚姻登记模式不完善,缺乏有效法律监督。一是婚姻登记员“一条龙”服务模式权限过大。在婚姻登记中,从受理婚姻申请人双方的登记申请到资料审核再到证件办理,全部由固定的某一位登记员单独操作完成,缺乏第三人监督,一旦婚姻登记员被利诱进行违规操作,隐蔽性较强,极难被发现。如樊某某利用其婚姻登记员全程负责的职权,多次为他人办理虚假证件,却一直未被发现。二是以形式审为主的材料审查模式大大削弱了婚姻登记的监督效力。现行的婚姻登记程序非常简单,只需要两位准新人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然后由婚姻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完成,这为犯罪分子的造假行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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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监察建议书范文19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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