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园区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园区整体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加强对园区党员干部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开发区、高新区、XXX区以及各镇(街道)经济园区。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三条 各园区要严格履行债务管理规定,明确资金筹集、项目管理等经济活动的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要求,明确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园区要规范国有企业举债行为,严格举债审批,存量债务融资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在递交金融机构15日前报县审批;新增项目必须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资、行政审批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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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园区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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