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个人评价(一)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履行忠实义务 |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够以机构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机构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机构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
履行勤勉义务 |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机构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理)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理)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
履职专业性 | 包括但不限于董(理)事监事是否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理)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理)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 | 包括但不限于董(理)事监事是否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机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
履职合规性 | 包括但不限于董(理)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机构守法合规经营等。 |
不得评为称职的情况 |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理)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工作时间不足15个工作日的。董(理)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机构工作时间不足20个工作日的。(二)董(理)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理)事投赞成票的;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三)董(理)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理)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四)董(理)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理)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理)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理)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理)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九)董(理)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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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银行履职评价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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