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新情况、新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城乡社区协商,主要是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社区)“两委”组织城乡社区利益相关方,就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协商、寻求共识的民主实践。
第三条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协商全过程、各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居民群众在城乡社区协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坚持依法依规,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协商结果合法有效;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协商的内容、主体和形式,提高协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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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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