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XX省殡葬管理条例》、《XX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集中安葬点。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租赁、承包等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公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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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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