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四章科技创新
第五章产业发展
第六章开放合作
第七章生态宜居
第八章服务保障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四川天府新区(以下简称天府新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公园城市典范,保障和促进天府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天府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府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天府新区包括成都市、眉山市的部分区域,分为直管区和非直管区。
直管区包括成都市华阳、万安、正兴、兴隆、煎茶、新兴、永兴、籍田、太平九个街道。
非直管区指在天府新区规划范围内,除直管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天府新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战略引领,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节点作用,突出公园城市特点,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建设成都未来城市新中心,打造新的增长极,建设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四川现代化建设中探索新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赋予天府新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天府新区在功能集聚、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天府新区应当承担起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应当建立与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府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成都市管理,行使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统筹天府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负责天府新区规划,履行直管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
天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天府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直管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的部署,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第八条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双流区人民政府、新津区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按照各自管理范围负责非直管区的经济社会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天府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接受天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十条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已经以法规、规章形式调整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直管区范围内,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直接承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