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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