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根据省市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关规定和《XX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党性修养高、工作责任心强;
(二)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
(三)机关在编在岗中共党员,熟悉本部门(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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