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的暂行规定

2023-03-31 17:41: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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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根据省市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关规定和《XX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党性修养高、工作责任心强;

(二)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

(三)机关在编在岗中共党员,熟悉本部门(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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