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债权债务等。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滩涂、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
第四条各镇(街)要加强村集体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五条建立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六条村集体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
第七条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八条做好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有直接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在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村集体完善资产台账和资产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财务监督、会计代理和指导镇(街)开展村集体“三资”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管的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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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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