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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颁布
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02 分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03 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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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生活常识中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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