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范文8433字

2025-03-29 21:07:0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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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范文8433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保护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合法权益,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诬告陷害,一般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

第三条  失实检举控告,一般是指核查结论为不实,或事实存在但并不违规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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