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范文1878字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学校政治立场、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学校充分履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第三条问责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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