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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