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23-03-21 09:57:49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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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1、在职人员;

2、离、退休人员;

3、经学校同意保留公职人员;

4、死亡人员(死亡五年以上干部档案移交市档案局保管);

5、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保管。

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1、保管人事档案,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5、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特点和规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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