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综合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I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四)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应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七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规
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管
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XX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统-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宜同步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
第九条职工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一)《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清册;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个单位只设立一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个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变更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经管理中心查证核验后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介绍信、职I身份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经管理中心查证核验后办理。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和变更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十五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验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十六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