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检监察初信初访办理抽查评审暂行办法范文1622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初信初访办理质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信访举报人首次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和建议方面的信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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