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经费管理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符合发奖金的情形:
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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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80条最全解读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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