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范文2145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强化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检察人员政治立场、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保证全体检察人员政治可信可靠、对党忠心忠诚,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第三条 实施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 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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